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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是吗

时间:2024-08-20 10:21:46
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是吗

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是吗

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是吗,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婚前已经购买了房子,那么有些人就会在结婚后再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以下了解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是吗?

  新婚姻法房产加名无效是吗1

新的婚姻法对于房产加名无效问题做了相关的规定,如果符合以下情况的时候,加名无效:

1、婚前全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如果房产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进行购买的,并且只写了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按“婚前财产”计算。也就是说,即使在婚后加了伴侣的名字,离婚之后,另一方是无法分割房产的。

2、男方全款买房,只写女方名字:根据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只有女方可以证明房产是男方“赠予”的,那么即使是男方出全款买的房子,在离婚之后,男方也是无权进行房产分割的。

3、婚前贷款买房,只写一方名字:婚前贷款买房,与全款买房不同,因为贷款买房中涉及到了还贷比例的问题。(1)如果是婚前贷款买房,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子就归谁。(2)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话,那么登记名字的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包括已还房贷以及房产增值部分。

4、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记夫妻双方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5、一方父母出资购房,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是怎么规定的

一、房产加名的方法

目前房产证上加名字也要分情况:若是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但需带好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这三类证件正本及复印件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同时产权人要到现场根据产权变更登记处的要求,写同意加名的书面声明,并在声明上签名盖手印。

而另一种是父母子女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但这样就都将被视为份额买卖,要收取相应份额的契税及各项税费。

此外,为避免子女夫妻双方为增加名字产生争议,少部分父母也采取了赠与的形式。按照目前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这类直系亲属将不动产赠与自家儿孙,《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免征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只需缴纳契税和公证费。其所需公证费用、契税也按照子女的受益额占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来计算。但非直系亲属之间,即便是通过赠与方式,也要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契税等,等同于买卖。

二、加名费用

目前夫妻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暂无征收契税之说,因而夫妻婚后加名仍最为简单也最便宜,整个过程只收取少量手续费,总计在100元左右。而即使是尚有贷款的房子,也只是在手续上稍多几个步骤,费用相应增加一两百元。当然,仍处还贷阶段的房屋,不同银行可能还会收取一定的相应费用。

而其他如结婚前就要加名字、父母的房子加上子女名字、子女的房子加上父母名字等等,情况就相对会复杂许多,也会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以普通住房为例,大致就需要2、5元/平方米的交易税、0、05%的印花税,不满5年的还要额外交5、5%的营业税和1%个调税等等,计税值按市场价格和转让比例计算,显得颇不划算。

再看赠与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就单次交易来看,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确实节省了费用成本,但一旦今后将该获赠的房屋出售时,将面临除缴纳常规的税费以外,需多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三、注意

如果婚前买房,夫妻双方乃至两个家庭应有一个严肃的讨论,以达成共识。即使不做婚前财产公证,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约定,对于以后可能出现的分割财产事先做好沟通和书面约定(如份额、分割比例、其它协定等),也能有效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在改变观念的基础上,保留好购房资金来源及流向证据、对“产权登记”要把好关,冷静考虑婚姻关系和登记名字等利益问题,这些才是我们更多地要去考量的,既是对自己,也是对另一半负责。

其实我们可以从文中发现,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的规定里面,不只要求了加入的条件,并将加入后所要共同承担的责任也做了详细的描述。其程度远比我们在电视剧中看见的要严肃的多。其实个人觉得,两个人在一起,房产证上加不加名其实不重要,毕竟相守才是最终的目的。

三、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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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加名的规定

在国内许多城镇,都有婚前买房的习气。女方家长通常会要求男方成婚前必须得购买一套婚房。此刻,一些有经济能力的爸爸妈妈都会在量力而行的范围内资助子女购买房子。从实际角度来说,婚前买房的确能够给婚后夫妻一定的日子保证,但新婚姻法出台后,想必许多女方家庭要大失望。

1、婚前一方有房产以成婚为意图,在婚前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姓名,视为赠与,该房产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2、一方婚前房产,在成婚时没有增加另一方姓名,若遇到拆迁状况,处理规矩:归于婚前产业,另一方不享有任何权益。

3、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管之后的房子产权挂号在谁名下,都视为子女两边依照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共有房子的所有权,离婚时则按两边爸爸妈妈的出资比例按份切割,但是有约好的在外。

4、一方爸爸妈妈出资购房产权挂号于夫妻两边名下的

若婚后一方爸爸妈妈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挂号在夫妻两边名下的,则应认定为该房产为其爸爸妈妈对两边子女的赠与,该房子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离婚时则以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

5、一方爸爸妈妈出资购房,产权挂号于自己子女名下的

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产业,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的个人产业,不予切割。

二、男方婚前房产加名字有效吗

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是有效的,但需要走房产交易的程序,即通过二手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要交纳契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

办理房产证加名手续,需要提供房产证、房子的市场指导价或评估报告和评估费用发票,买卖双方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证,网签购房合同房改房的时间以房本、收据、出售公有住宅协议上的时间为准,此外还需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另外,为了证明是购房人的唯一住宅,还需要房管部门出具无房证明。

三、新婚姻法婚后加名字是拥有了一半房产?

备受争议的“房产加名税”日前有了明确说法,财政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法律人士建议,无论是房产证加名或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保险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

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产证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当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房。

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证加名有很多情形,例如婚前一方有房产以成婚为意图,在婚前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姓名,视为赠与,该房产归于夫妻一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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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1、离婚纠纷与无效婚姻纠纷之争。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离婚,另一方当事人则以本条文规定的四种情形为由要求确认婚姻无效。该类纠纷中,有些当事人的婚姻确实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些则不存在这些情形,而是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试图利用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来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逃避自己应尽的义务。

2、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消失后,当事人能否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争。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例如,当事人在申请时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宣告婚姻无效?

3、利害关系人主张当事人的婚姻无效。

该类纠纷主要涉及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以及利害关系人主张之事由是否为《婚姻法》第10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

4、当事人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例如单方办理结婚登记、他人代办登记等。

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对《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是法定的婚姻无效理由,不能随意做扩大解释。婚姻登记存在瑕疵是结婚登记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涉及结婚是否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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