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将推进省内医保个人账户全省通用
广东省将推进省内医保个人账户全省通用,职工医保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医保个人账户不划转、不提现,跨市使用、全省通用,省内“一人一账户”,广东省将推进省内医保个人账户全省通用。
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获悉,基于新的个人账户服务流程,医保个人账户开设、注资、转移、变更及跨市、跨行注资等业务流程将得到进一步优化,同时推动逐步实现省内医保个人账户“无感建账、账随人走、全省通用”。
目前,参保人开通医保个人账户需要到银行线下开设和激活。未来优化流程后,职工医保参保成功后,参保人可以通过“粤医保”“粤省事”等小程序,自主选择医保个人账户开户银行,逐步实现省内医保个人账户“无感建账”。
若参保人在省内更换城市工作生活,需要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医保个人账户可以不划转、不提现,逐步实现跨市使用、全省通用。省内“一人一账户”,参保人将不必再来回跑才能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转、提现,解决了以前个人账户随参保地变化而变、存在多个个人账户的“痛点”。
为盘活个人账户资金,解决家庭成员中年轻人医保个人账户可能存在大量结余,而年老体弱者又面临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问题,2021年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在新模式下,一个医保个人账户,可为全家“保驾护航”。在医保电子凭证的支持和应用下,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一个医保个人账户在全省21个地市通用的便捷,进一步提升医保个人账户保障功能及其共济性,扩大医保受益面。
近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与各银行签订合作服务协议,推出医保个人账户服务“新机制”,医保服务“新模式”,给参保人带来医保“新体验”。省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肖学同志出席签约仪式并致辞,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碧茹同志出席并见证签约仪式。
个人账户“无感建账”
据了解,职工医保参保成功后,可以通过“粤医保”“粤省事”小程序等公共服务渠道自主选择医保个人账户开户银行,通过省医保局与银行信息交互,实现省内医保个人账户“无感建账”,无需到银行现场办理开设和激活。
参保关系转移接续时,医保个人账户不划转、不提现,跨市使用、全省通用,省内“一人一账户”,极大程度地便捷了参保人,免去以往参保人需来回跑办理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转、提现以及医保个人账户跨市不可用的不便,解决了以前个人账户随参保地变化而变、存在多个个人账户的痛点。
全家可用、全省通用
为盘活个人账户资金,解决家庭成员中,年轻人、健康人医保个人账户可能存在大量结余,而年老体弱者又面临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问题,2021年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新模式下,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将得到极大提高,参保人负担将有效减轻。一个医保个人账户,可为全家保驾护航,在医保电子凭证的支持应用下,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一个医保个人账户在全省21个地市通用的便捷,进一步提升医保个人账户保障功能及其共济性,扩大医保受益面。
家门口银行网点办理
此次深化合作,将进一步拓展医保公共服务渠道。线上,医保个人账户支持绑定医保电子凭证或关联社保卡使用。此外,“粤医保”“粤省事”、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以及银行APP等多个渠道,都提供医保电子凭证展码、参保信息查询、个人账户余额查询、异地就医备案、扫码就医购药、线上结算等服务。
线下医保的各项查询及经办事项服务,将有效延伸至广东省内各合作银行网点。参保人可在各合作银行办理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以及医保个人信息查询、参保凭证打印、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等便民服务,实现医保高频服务事项从“医保经办机构办”到“家门口银行网点办”。
在新的合作机制下,省医保局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参保人利益为出发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保问题。在业务上,充分保障参保人的自主权、选择权、知情权,实现无感建账,打通个人账户跨市使用壁垒,个人账户转移接续、跨市使用,一人一账户全省通用,支持家庭门诊共济使用;
在服务上,积极响应“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号召,深入推进“互联网+医保”,倡导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通过金融赋能、信息赋能,为参保人带来良好体验;在管理上,树立以服务成效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强化服务评价结果运用,创新医保治理,全面推进医保服务能力建设。
去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此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成为“家庭账户”,进一步扩大并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办法》第九条规定: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及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这就意味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仅限于本人使用,还可以成为‘家庭账户’为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买单。”市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举例,正当盛年、身体健康的A先生,平时几乎用不上医保卡里的钱,而年老体弱的父母经常看病,医保卡的钱就“入不敷出”。如今,他可以将这笔“沉睡”的钱用于给父母看病、买药的自付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健身、公共卫生或养生保健消费等费用。同时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做好收支信息登记,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的安全,保障参保权益。
针对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在职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征入伍人员、出境定居人员,《办法》在个人账户管理中规定: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原则上,个人账户需选定1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般情况下为“一年一定”。如因居住地迁移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卫生机构的,可向当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指定定点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参保人员未经转诊到非选定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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